沐鸣2平台學生事務申斥處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沐鸣2對學生的處理和處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製度,根據《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沐鸣2平台(以下簡稱學院)在籍全日製專科生(以下簡稱學生),其它在籍各類學生申訴可參照本章程執行。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撤銷或變更相應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條 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守信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依法辦事的原則處理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五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理或處分出具決定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處理決定或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條 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依照本章程提出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作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單位是被申訴人🦸🏽。申訴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申訴。
第八條 學院設立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沐鸣2主管領導👰🏻、學生處𓀇、教務處🪜、保衛處、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及成員若幹。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學院提出申訴:
(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被取消入學資格🛗;
(三)被作退學處理💛;
(四)對獎勵評審結果有異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訴範圍或超過規定期限;
(二)自動撤回申訴或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三)已就申訴事項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並已被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應當向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在學院🫰、年級👰🏿♀️、專業、學號、聯系方式、家庭現住址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訴人並闡明理由☂️;
(三)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齊,過期不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訴😎;
(四)是否舉行聽證會,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專門會議由學生處通知,成員由單數組成,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主動回避,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 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復查結論,復查結論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提出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單位及職務;
(四)審查、處理的時間及方式🚵🏻♀️;
(五)審查、處理情況概要;
(六)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其它依據🐀🤙;
(七)作出復查結論的日期🟣。
第十五條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舉行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展開必要的查證👩🏿🦱🩱。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𓀍🏃🏻,有權進行調查和詢問。
第十七條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規定及相關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直接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
(二)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或處分決定明顯不當,應當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由學院作出復查決定;
(三)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依據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訴人合法權益,應當撤銷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沐鸣2重新研究決定⛹🏿♀️,由學院作出復查決定。
第十八條 學院作出復查決定書,應送達申訴人。送達可以采取直接送達🗺、書信送達、公示等方式。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學院作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其它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其它依據;
(五)學院的復查決定;
(六)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十九條 在受處理或處分學生向學院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應當終止相應工作🅰️,並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吉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章聽 證
第二十三條 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應當實施聽證程序的實施聽證;在實施聽證程序前應征得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與申訴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可以旁聽。
第二十五條 聽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聽證前5個工作日內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聽證會由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六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事由;
(二)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申辯🪻,並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證人發問;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七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聽證結束後🤙🏽,學生事務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組織完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是作出復查結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聽證記錄人應對聽證的全過程進行筆錄並簽名。聽證筆錄應交聽證主持人、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質證🤟🏼。
第三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聽證參加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
(三)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四)決定並宣布聽證的延期😑、中止或終結🤾🏻。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