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3-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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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沐鸣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吉林省高等沐鸣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吉教聯字[2007]33號)等文件精神🕵🏿,認真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統招的大專學生👩👩👦👦。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已經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的全日製在籍學生。
1.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兒、父母一方過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經濟來源或經濟來源無保障的👷🏼♀️。
2.貧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求
第四條 學院建立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由學院學生處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ℹ️。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每學年評議、審定一次,參評人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每年9月為申報✌🏻👨👦、評議、審定時間🥜🧫。
第六條 院、專業成立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由院▪️、專業主任🩵、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不應少於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推薦
第七條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出《高等沐鸣2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新生開學一周內向在校新生發放《高等沐鸣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新生及在校學生本人要如實填寫《高等沐鸣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的公章,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
第八條 每學年開學後👨🏿🏫,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沐鸣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貧困生認定標準並結合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審核🤫。
第九條 經濟困難認定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在確保學生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適當範圍、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院認定評議小組提出質疑👱🏼♀️,認定小組應在接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條 學院學生處負責匯總各院、專業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調查表😝、申請表信息。報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學院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的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於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申請⚈,終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2.受到學院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者👍🏿。
3.因各種原因休學及自費出國者⚙️。
4.弄虛作假反映家庭經濟情況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受助者。
5.拒絕參加學院勤工儉學及公益活動者。
第十四條 學院將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二 0 0 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