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2平台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沐鸣2平台在籍全日製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沐鸣2平台入學通知書》按照規定的日期來院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必須事先書面向學院招生辦公室請假💌🚘,並附相關證明🤽🏼。請假須經學院招生辦公室批準🤲🏽,方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的,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的⚠️,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學院將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一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含)以上不註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七條 學生一般不準轉專業🙇🏻♀️。特殊情況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允許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在讀一年級的學生;
2、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3♜、有符合其轉入的專業且條件允許的
4、未轉過專業✋。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轉專業:
1、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體檢標準的;
(三)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於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製:
1、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它專業學習的👩🏼🍳𓀉;
2、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要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調整專業時𓀖,提出轉專業的🤸🏻♀️。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需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沐鸣2平台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轉入院(專業)審查同意,沐鸣2審核批準,由院(專業)統一到學生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條件:
(一) 學生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沐鸣2轉入上一批次沐鸣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學生轉學🤹🏽♀️🧑🏿🍳,經兩院同意,由轉出學院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末辦理。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休學👷🏼♀️👳♀️:
1🫳🏿、患有疾病👩🍼,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必須停課治療𓀃、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學期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過三十天以上,繼續學習有困難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學生休學時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可以遷出學院🤾🏿。
第十三條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院(專業)審查同意🫒,由學院審批,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相關手續。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院保留其學籍,一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的,取消其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院學習學生待遇🧜🏽♂️,時間不計入在院學習時間👋🏿。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後,應當於開學前申請復學,經院(專業)審核、學院復查合格後🧖🏼,辦理復學手續,到原專業學習。逾期不辦復學手續的👵🏽,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學院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五章 退 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院學習的🤲🏽🍮;
(三)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四)未經準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八條 對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處審定,報學院備案;因其它原因退學的,經學院審核,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若本人拒不簽字或無法簽字的,由輔導員及學生幹部現場見證後,視為送交本人。
第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需在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院有關部門註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在15個工作日內🦵,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吉林省教育廳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理並答復。從退學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不含休學)🪫,修完本專業規定的可畢業(學)分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院頒發結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四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給學歷證書,學院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沐鸣2平台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004年8月)同時廢止。其它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